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工作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焦作市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二章 大会职权
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社会团体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对社会团体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定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三章 召开条件
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方可执行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
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;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。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,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。
第七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,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、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。
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、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,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。
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名确认,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抄报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,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