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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作市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

发布时间:2025-06-03 文章分类:协会介绍,领导及架构 文章作者:焦作市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理事会管理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焦作市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二章 召开条件

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,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
第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,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:
  (一)会长认为必要时;
  (二)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;
  (三)监事会提议时。
 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,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,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  第六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、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,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、会议期限、事由及议题、发出通知的日期等。

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    

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

第八条 理事会职权:
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
(三)决定社会团体具体的工作业务;

(四)制定社会团体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
(五)制定社会团体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
(六)决定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社会团体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
(八)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;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;决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社会团体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
(九)制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 

第四章 附 则

 

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,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。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,该理事应当回避,不得参与表决。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,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但涉及社会团体重大事项,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的理事通过。
 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:
  (一)会议召开的日期、地点和召集人;

(二)出席理事名单;

(三)会议议程;

(四)理事发言要点;

(五)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